(2018)桂05执异367号
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与异议人郑年禄、张露尹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异367号执异申请书一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证据材料一套、举证通知书一份,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