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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8 16:39:22 打印 字号: | |
  (2018)桂05执71号

廖天津、彭志峰、罗远军:

  关于你们犯贩卖毒品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7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18)桂05执71号案件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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