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2018)桂05执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8月7日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其聪及案外人李娟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以南、湖北路以西御泉湾(原名尚东海岸)2幢2单元0701号、0702号房屋(备案号分别为:440-0200、440-0203,建筑面积分别为:82.39?、44.86?)。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