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新南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广西建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恢1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偿还给广西建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17033064元及判决以后产生的利息(扣除此前在执行中抵偿的12056219元);支付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72568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及本案相应的申请执行费。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