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5执123号
北海市海宏贸易公司:
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余岷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