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5民破字3号
本院根据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4日裁定受理北海市淀粉工业总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本院作出决定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担任北海市淀粉工业总厂管理人。北海市淀粉工业总厂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5日之前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请债权人前往管理人办公楼(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12楼,联系人黄健光律师,联系电话15289673821)进行现场递交纸质申报材料,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终结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海市淀粉工业总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海市淀粉工业总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路135号(广东路与西南大道交汇处东南角)】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