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北海中院协调化解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当事人一次性拿到工伤赔偿金。对此,当事人叶女士向办案人员送来“秉公办案、倾心为民”的锦旗和感谢信。
叶女士与潘某某是夫妻。潘某某与宜通北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赵某某负责安排其日常工作。2015年7月6日下午,赵某某带领潘某某等人穿着宜通北海公司工作服,驾驶宜通北海公司工程车进行电力设施维修,潘某某在工作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叶女士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再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行政机关认为潘某某不是因为从事宜通北海公司安排的工作遭受到事故伤害,而是从事赵某某私自包揽入户线路维修项目导致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叶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叶女士的诉讼请求。叶女士不服,向北海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被上诉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偏差,认定事实出现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行政不认定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认定。但鉴于事故发生至今已近三年,事故死亡人员的子女幼小,父母体弱多病,遗孀体单力薄,家庭生活极度贫困。法官考虑如果二审作出上述判决,工伤认定程序将重新启动,在涉案的主要证据不具证明效力,第三人宜通北海公司的经济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上诉人的维权路途遥远,负担加重,日子将更加艰辛。因此,法院决定启动行政审判协调,争取上诉人叶女士与第三人宜通北海公司协商解决赔偿。
办案法官首先找准应适用的法律,导出被诉行政行为缺少事实要件,从释明证据规则入手,使行政机关充分了解原行政决定存在的错误,司法与行政达成共识。接着由行政机关先向当事人表示原行政决定存在错误,表示歉意,再建议当事人协商。法院分别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使之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正确认识纠纷久拖不决的弊端,并再次提出协商建议。在法院的主导下,行政机关及律师协同快速查明赔偿事实,充分发挥双方代理律师作用,释法明理,提出统筹兼顾的方案,当事人的协商水到渠成。最终,叶女士与第三人宜通北海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64万元并当即兑现,叶女士撤回了本案的起诉和上诉。在维权路上奔波已久的叶女士终于停下了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