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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8 21:12:09 打印 字号: | |
  (2018)桂05民终465号

谢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池福斌与被上诉人谢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桂05民终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上诉人池福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池福斌逾期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08元,裁定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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