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5执异296号
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
你公司与异议人黄康珊、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异296号裁定书一份:准许异议人黄康珊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