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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改革
  发布时间:2018-06-20 18:30:33 打印 字号: | |
  (2018)桂05执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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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与申诉人薛永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监1号申诉书一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告知审委回避权利通知书一份、举证通知书一份、证据材料一套,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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