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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6-15 09:30:18 打印 字号: | |
  (2018)桂05执恢16号之一

  

  本院依据(2018)桂05执恢16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18年6月7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如下财产:1、查封登记在安勇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时代第五街坊2幢1单元1402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号:桂(2017)北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513号];2、查封登记在安勇及共有产权人蔡惠名下、坐落于北海市新安街50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14850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410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07)字第B01533号];3、查封登记在安勇及共有产权人郭琼名下、坐落于变电西一巷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0515538号] 4、查封安勇在北海联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海市涠洲岛黄金海岸酒店、北海市涠洲岛黄金海岸酒店滴水丹屏分店及北海市银海区明都精品酒店享有的财产及经营权;5、冻结被执行人安勇在北海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拥有的30%股权。

  上述财产已由相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联 系 人:邓盛达、曾大帅                  联系电话:0779-396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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