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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5-21 11:49:45 打印 字号: | |
  郑希成、伍保权、陈铭婕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院执行的黄裕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77号执行财产退赔方案,方案载明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赔如下:陈珠、钟敏凤2812191.44元、马祥娟902527.88元、何锦祥22563.20元、何锦成45126.39元、吴松远11281.60元、马文承75210.66元、林晓会75210.66元、郑希成60168.53元、伍保权631769.52元。受害人、利害关系人、被执行人对退赔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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