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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某村民在其林地上取土销售被判刑
作者:杜慧敏 王义鑫   发布时间:2018-05-16 10:07:33 打印 字号: | |

在自己的林地上取土销售犯法了?合浦县某村村民因在其林地上取土销售被判刑。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莫某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林地以每车泥土40-60元的价款卖给他人取土,在十几亩林地上挖出两个大深坑,最深达-5.6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没有取得林地用途变更许可而将林地卖给他人取土,属于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致使12.3亩林地上原有的植被被严重毁坏,造成林地恢复有一定困难,属于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即便是自己的林地也不可随意改变林地用途,改变林地用途需取得用途变更许可,未经许可擅自在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非林业生产、建设行为,都属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行为。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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