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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致感谢信点赞民事法官
作者:沈晓璐  发布时间:2018-04-24 16:24:3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韦某(中)与杨雪云法官(左)合影留念

“谢谢你们!今天向法官送来感谢信,希望能表达我的感谢之情,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2018年4月23日上午,当事人韦某走进北海中院立案大厅,给北海中院民事法官杨雪云送来一封感谢信,感谢北海中院领导及民商事审判团队法官。

韦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债权人兰某持两份《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韦某与韦某的前夫覃某共同归还借款70万元。一审法院以兰某提供的证据不足证实其与覃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兰某不服,上诉至北海中院北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两张《借据》均没有韦某的签名,其中2004年5月6日30万元《借据》的形成时间距离兰某与覃某陈述的借款时间长达六年之久,兰某不能证明其在失业后具有出借大额借款的经济能力,其与覃某对于借款用途的陈述反复、不一致,借款交付过程陈述笼统,在覃某与韦某的离婚纠纷审理期间,兰某也没有急于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因此,北海中院2018年3月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北海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参照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结合查明的事实和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了综合认定。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借贷案件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各地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也不相同。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从法律上界定双方合意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也进行明确分配,为人民法院今后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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