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着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但是,许多老百姓对摩托车酒驾入罪的认识不足,常有相关交通事故发生。日前,银海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案,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兴拘役四个月。
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兴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海市银海区某卡口检查点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兴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银海区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兴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而汽车、摩托车以及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广大民众对此须高度重视,勿存侥幸心理,酒后莫开车,开车莫喝酒,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