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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法院:强势出击,利用拘留威慑手段
成功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杨祖顺   发布时间:2018-03-16 09:32:45 打印 字号: | |

非法进行抽沙作业,停止作业后未对抽沙形成的深坑回填,也没有设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致使幼儿游泳溺水身亡。日前,银海区法院执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申请执行人钟某夫妇拿到最后一笔赔偿款1万元。

2010年4月,被执行人陈某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钟某所在村与平阳镇横路上村委大山村东侧交界处的猪奶郁江上设置沙场抽沙作业,后被当地的村民制止。停止抽沙后,陈某未对抽沙形成的深坑进行回填,也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后钟某夫妇的儿子在与同伴在该深坑游泳时溺水身亡。经多方调解不成,钟某夫妇将陈某诉至银海区法院。

2010年10月,该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钟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5529.28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钟某夫妇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经法官交涉,陈某和钟某夫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陈某分三期支付全部赔偿款。但除支付首期20000元外,陈某没有继续赔偿。2015年7月,该案当时的执行法官再次催促陈某还款,告知其未按规定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在法官主持调解下,陈某表示尽最大努力赔偿,与钟某夫妇再次缔结和解协议,并作出还款计划。

然而,这也只是陈某的缓兵之计。案件几经流转,最终到了曾法官的手上。曾法官以其一贯的雷霆手段,本着对“老赖”决不可手软的原则,向陈某下发了最后通牒,告知其若不履行则面临拘留15日的处罚。高压态势下,陈某这才败下阵来,在曾法官规定的时间内将最后的赔偿款补上。

“谢谢法官们,正是你们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才将该笔赔偿款拿到,谢谢!谢谢!”申请人钟某夫妻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款时激动地对曾法官说道。至此,钟某夫妇收到赔偿款95529.28元,全部权利得以实现。

来源: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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