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5执保35号
谢美鸣、谢美光、马秋平:
本院执行的何旭强、林玲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保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续查封被执行人谢美鸣、谢美光、马秋平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广东南路光远花园二巷6号房屋一幢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32579、032604、032600号],期限为三年(即从2018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