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北海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罪犯康国祥故意杀人案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康国祥案发前租住北海市银海区某小区202号房,因拖欠房租而与房东被害人宣某某(男,殁年65岁)发生矛盾。2015年11月11日17时许,康国祥以商量房租为由将宣某某叫进其住房内,后两人因房租问题发生口角,康国祥将宣某某按倒在地并掐住宣某某的颈部,先后使用煤气灶圆形金属支架及菜刀反复击打、砍击宣某某的头部及双手,直至宣某某死亡。之后,康国祥将宣某某尸体拖进卫生间,使用菜刀将尸体肢解,藏匿于其租住的房间内。康国祥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康国祥的犯罪事实。
罪犯康国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海中院依法对康国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康国祥没有上诉。经广西区高院复核,裁定同意本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国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康国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完毕后,法警将康国祥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