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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不满打砸宝马 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作者:钟倩倩   发布时间:2017-11-02 09:52:05 打印 字号: | |

 

因讨薪未果,3名男子纠集他人拿钢管拦截去往商场的车辆,打砸了一辆路过的宝马车,最后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

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穆某、徐某、潘某打工的万达广场工地工人因工资发放问题拿钢管拦截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欲阻止车辆通过。被害人张某轩驾驶宝马汽车路过时,碾压到钢管蹦起碰到被告人穆某等人。随即,被告人穆某、徐某、潘某3人伙同他人以拳头、脚踢、安全帽、钢管等打砸张某轩驾驶的宝马汽车,致使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右侧车窗玻璃被毁坏及车身不同程度受损。经估价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8560元。案发后,3人自动投案并赔偿张某轩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得到被害人张某轩谅解。

该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因讨薪未果,在被害人张某轩驾驶汽车碾压到钢管致钢管蹦起碰到穆某等人时,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被害人的汽车,毁损财物价值18560元,情节严重,应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穆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3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穆某、徐某、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徐某、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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