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方式千万种,但以非法手段追债是最不可取的。7名男子结伙非法拘禁债务人26小时,并在拘禁过程中殴打债务人索要债务,其中6名男子已归案,1名男子在逃。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高某付等6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付为向被害人朱某索取债务,于2016年10月30日找到郑某商议,由郑某召集同伴一起帮高某付向朱某索取债务。次日13时许,当得知朱某在本市海城区外沙岛干货市场购物时,本案7名男子分别驾乘3辆汽车先后到达市场守候,然后将购物后走出来的朱某挟持上汽车带到北海市冠头岭沿海公路海滩处,要求朱某还钱,并签写欠条及钱款用途、去向的书面材料。在胁迫还钱未果后,该伙人便殴打朱某。随后,被告人一伙将朱某押至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关押看守,并先后在附近甘蔗地、后山水渠处,继续殴打并逼迫朱某还钱。
11月1日11时许,高某付自己带朱某进入派出所内等候民警处理时被抓获归案,其余5人先后被抓获归案,1人在逃。
被害人朱某被殴打至轻微伤入院治疗,在审理的过程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6名到案男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6700元。其诉称,被告人高某付伙同他人对其控制人身自由长达26小时之久。期间,高某付指使同伙对其频繁殴打、威胁、恐吓,强迫其写下970万元的欠条,还强迫其打电话给亲戚朋友筹钱赎人,并打电话威胁其朋友赵某拿500万元来赎人,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损害。
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对被害人朱某提出的部分赔偿金不予认可。其中被告人郑某辩称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请求适用缓刑。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付等6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且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6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付、郑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郑某虽未殴打被害人,但明知其他同案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未予阻止,犯罪情节较重,不宜适用缓刑。其余4名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付自动投案自首,6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6被告人先行赔付被害人朱某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高某付、郑某有期徒刑1年,占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已兑现)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