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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烧烤引发的砍人毁容案
作者:钟倩倩   发布时间:2017-11-02 09:21:44 打印 字号: | |

 

 5男子为助威老乡骂战,拎起杀猪刀砍向被害人脸部,造成他人毁容,目前3人归案,2人在逃。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了解,2016年6月,被害人侯某等人在某美食城一家烧烤摊旁小便,引发与烧烤店工人争吵,侯某与朋友企图追打烧烤店工人未果。当时,被告人陈某华与李某彬、刘某文、陈某虎(批捕在逃)、“阿南”(情况不详,在逃)等人正在吃烧烤,听出该烧烤店老板的口音是客家老乡。见老乡被欺负,陈某华一伙遂上前帮助老乡责骂侯某一方,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陈某华等人携带砍刀、杀猪刀、啤酒瓶等对侯某等人进行殴打,将侯某打致轻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侯某面部刀伤遗留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刀伤致左上颌骨骨折、左颧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上臂遗留瘢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华、李某彬、刘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三人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彬、刘某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陈某华的亲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侯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24.94元,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华、李某彬、刘某文有期徒刑16个月。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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