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市滨达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提级执行的林道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96号结案通知书,裁定书载明: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市滨达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提级执行的林道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96号结案通知书,裁定书载明: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