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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7-10-27 16:13:1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 2017)桂05执恢84号

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有勇、潘爱萍、朱有国、刘素兰、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债务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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