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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8-17 17:20:02 打印 字号: | |
  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苏兰熙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33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内容载明: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01)北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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