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苏兰熙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33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内容载明: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01)北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