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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向中石化北海公司发完善合同管理《司法建议书》
作者:叶雪玉、叶萍  发布时间:2017-08-09 12:10:26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北海重大项目建设和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近日,北海中院针对审判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北海石化有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司完善合同管理、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提高科学经营管理水平。

2016年以来,北海中院先后审理了中石化北海公司与北海鼎鑫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相宏等人房屋买卖合同六个系列案件。经审理查明中石化北海公司与鼎鑫源公司之间虽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但该合同仅为合同双方知晓,并未公示公告,导致购房者在不知道鼎鑫源公司无权签订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的情形下,基于鼎鑫源公司的外在表示行为确信了鼎鑫源公司有代理权限并与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了购房款。鼎鑫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承诺,其法定代表人逃避责任,基于鼎鑫源公司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法院判决由中石化北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在这些系列案的审理过程中,中石化北海公司暴露出在合同签订、工作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提高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北海中院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司在以后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树立法律观念,重视合同签订工作,准确把握合同性质,做到合同内容文义清晰,不产生歧义。在今后签订此类合同时,要严格区分合同对内、外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注意将代理人的权限内容进行公示,以最直接、明显的方式告知购房者,避免购房者产生误解。同时,要注重损失追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建议该公司依法可以启动追偿程序,向鼎鑫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如产生其他损失,仍可追索其他损失赔偿,挽回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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