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38号之三
何康华:
本院在执行吴才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封登记在你名下车辆号牌为粤GHF730 (车辆品牌:宝马,车辆识别代码:V36730) 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38号之三
何康华:
本院在执行吴才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封登记在你名下车辆号牌为粤GHF730 (车辆品牌:宝马,车辆识别代码:V36730) 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