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38号之二
何康华:
本院在执行吴才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38号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将何康华(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790808291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