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38号之一
何康华:
本院在执行吴才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载明:拍卖你个人在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租赁的冷藏库内存放的海产品块冻生虾一批(规格:40头/斤,件数:1000件, 5公斤/件,共计5000公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38号之一
何康华:
本院在执行吴才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载明:拍卖你个人在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租赁的冷藏库内存放的海产品块冻生虾一批(规格:40头/斤,件数:1000件, 5公斤/件,共计5000公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