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审判长张佩和响亮宣判:“……判决如下: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北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被上诉人北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一场劳动者维权官司以清洁工胜诉落下帷幕。
5月16日上午,北海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北海市工业园区20多家企业代表到场旁听庭审。该案上诉人林某主张在被上诉人北海某混凝土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于2013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该公司上班。现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于2009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则认为与林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支持林某要求确认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2013年12月19日至2016年8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林某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院。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合议并当庭宣判。北海市中院二审认为:一、林某在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利用公司提供的工作用具,从事公司指派的工作并按受公司的管理,劳动成果归公司所有,公司按月支付给上诉人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双方之间应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未能就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及考勤记录负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才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公司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林某在年满50周岁后也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所以对该公司主张林某达到退休年龄以后属劳务关系的抗辩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北海市中院当庭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主办该案的杨雪云法官表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并不必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法律也未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仍可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据悉,2016年以来,北海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547件(其中一审361件,二审186件),涉及劳动者500多人,用工单位200多家,通过构建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企业工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机构对接,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和司法服务措施,妥善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年5月,北海市中院还和北海市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宣传月”活动,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法律宣传、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集中执行案件、组织业务研讨会等方式,大力推进劳动普法教育,增强劳动者法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取得了积极成效,推进了全市劳动维权工作实现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