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北海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罪犯周洪张故意杀人、非法制造枪支案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周洪张绰号“八叔”,2014年12月19日晚,其与被害人符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遂起意报复符某某。当日22时许,周洪张携带其改装的一支射钉枪和一支发令枪,搭乘摩托车到广西合浦县某快餐店门前,看见被害人符某某坐在摩托车上,即将发令枪上膛并持射钉枪砸击符某某头部,继而持发令枪对着符某某头部开了一枪,致符某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日2时许,公安人员抓获周洪张时当场查获发令枪1支、子弹4发;另在周洪张住处提取射钉枪1支。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洪张的犯罪事实。
罪犯周洪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海中院依法对周洪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洪张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区高院二审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周洪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完毕后,法警将周洪张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