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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5-02 17:57:3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38号

何康华:

  本院在执行吴才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3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院廉政监督卡各一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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