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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4-28 10:22:0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文烨、林绍军:

  本院执行的邱莉、陈鹏、陈成付、邓连与何文烨、林绍军、梁志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13号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限你们自本限制高消费令送达之日起或者从媒体公告之日起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禁止以你们财产支付高消费的行为。如违反本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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