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苏兰熙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3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你公司在合浦县平头岭工业开发区厂房内机器设备”;责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载明:“你公司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拍卖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载明:“上述财产评估价值为590115.00元,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1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