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恢31号
徐本德、钟诗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本德、钟诗芳、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 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31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及(2017)桂05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该通知书载明:《国联北估字20160012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你们二人共有的,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中路58号“凯旋国际商住大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北建房预字第0416号)项下负一层B10号房屋(建筑面积386.06平方米)及相应面积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北国用(2004)字第800389号]的评估结果为:房地产总价值为154.73万元(其中:商铺清水房价值为145.57万元,商铺装修评估价值为9.16万元)。你们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后十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该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徐本德、钟诗芳二人共有的前述房地产。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