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恢12号之一
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单位持有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坐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的3215.4?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全部建筑物6年的用益物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