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桂05执2号
杨波:
本院执行的吴建强没收个人财产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5执2号之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你在参加本案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属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你上次参加竞买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能再次参加上述标的物的竞拍。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