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5执恢12号
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的(2008)北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广西国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了你单位享有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坐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的3215.4?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全部建筑物6年的用益物权,评估结果为191.16万元。因你单位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评估结果。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