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桂05执201号
徐津: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何显娟贩卖毒品财产刑执行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5执201号之一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因你在参加本院的司法网络公开拍卖中,将司法网络公开拍卖中的评估报告序号2的苹果手机(型号为:A1431、ID:2011CJ6093),由你(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8103030017)以最高应价660元成交,但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属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悔拍的标的物重新拍卖。你上次参加竞买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能参加上述标的物的竞拍。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