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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非法捕捞被没收船只渔具并判刑
作者:叶国建  发布时间:2017-01-06 16:35:36 打印 字号: | |
  捕捞船只休渔期理应回港休渔,但却有人心存侥幸偷偷出海捕捞,结果不但被没收了渔船、渔具还被判刑。

 2015年7月13日上午(伏季休渔期),被告人邹某平与其妻杨某丽,驾驶无证渔船使用140条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到北海市营盘镇海域非法捕捞,在返航时被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执法人员查获,同年8月20日,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作出没收其140条定置串联倒须笼和“三无”渔船及违法所得110元处罚决定。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底公开审结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邹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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