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桂05执175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苗永超与被执行人蔡晓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北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查封蔡晓桔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恒利旅游度假中心中心区公寓楼31型2幢6B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27164号]和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恒利旅游度假中心后一区25型5号别墅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271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北国用(2011)第B33881号],冻结蔡晓桔持有的北海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价值以500万元为限。上述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上述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案外人对上述查封房地产享有权属或享有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或案外人对上述冻结股权享有权属的,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持有他项权利或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者,应在前述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本院地址: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2号 邮编:5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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