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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5 15:36:4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苏兰熙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9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你公司在合浦县平头岭工业开发区厂房内配件车间、蒸煮、糖业、粉碎车间、锅炉房、辅料、原料库的残旧报废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期限为两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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