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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对北海市农业局原局长、市科技局原副局长贪污、受贿两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廖洁华  发布时间:2017-01-04 09:46:59 打印 字号: | |
  • 卢永佳听判
  • 卢永佳在庭上听判
  • 罗新平听判
  • 罗新平在法庭上听判
  12月30日下午,海城区法院分别对北海市农业局原局长卢永佳滥用职权、单位受贿、贪污、受贿案,北海市科技局原副局长罗新平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并依法公开宣判。此前,海城区法院于12月16日、12月19日分别对两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调查、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海城区检察院分别指控:被告人卢永佳在历任北海市铁山港区委书记、北海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滥用职权、单位受贿、贪污、受贿罪。被告人罗新平在任北海市科学技术局主管北海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受贿罪。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永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北海市农业局局长期间,索取他人财物共12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卢永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同案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422157.31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数额的巨大的财物74万元。被告人卢永佳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卢永佳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赃款252200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永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卢永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09957.3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北海市科技局原副局长罗新平贪污、受贿一案,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新平伙同同案人,利用分管北海市本级技术项目受理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的职务便利,成立公司,以虚假的材料,骗取国家科研经费共计1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罗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新平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退出66.1万元赃款。

 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新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邹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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