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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国家农业专项资金 公诉机关指控北海市农业局原局长四项罪名
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海市农业局原局长 卢永佳滥用职权、单位受贿、贪污、受贿案
作者:卢莎  发布时间:2016-12-21 15:59:38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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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永佳作最后陈述
  12月16日,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北海市农业局局长卢永佳滥用职权、单位受贿、贪污、受贿一案。海城区法院副院长担任该案审判长,海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永佳及其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卢永佳在历任北海市铁山港区委书记、北海市农业局局长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滥用职权、单位受贿、贪污、受贿犯罪:

 被告人卢永佳在2011年至2013年担任北海市农业局局长期间,为解决单位账外经费开支,由下属经作科科长范某(另案处理)等人与绿某益、利某两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套取农业项目补助资金。之后,卢永佳故意逾越职权,违法规定将北海特色蔬菜(紫苏)集成技术示范推广基地项目等5个项目安排给绿某益、利某两家公司,并在明知两公司未按要求实施农业项目且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同意将68万元农业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公司。资金到位后,卢永佳又指示范某等人分别从绿某益、利某两家公司分别取回补助资金中的313734元、12万元,用于报销单位公车维修费、水泥款等单位账外开支,余款由两家公司挪为他用,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高达68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011年至2015年间,北海市农业局(另案处理)为解决单位接待费用等账外经费开支,经卢永佳决定、同意,由范某操作,为相关合作社和公司在实施“菜篮子”工程基地示范建设等农业项目中提供申报和验收农业补助资金项目方便,并从中索取部分补助资金共计198.5万元。卢永佳担任北海市农业局局长期间,该局还收受了其中的129.5万元贿赂款,由范某收取、保管,大部分用于该局接待费用等账外开支,且该局财务人员知情,涉嫌单位受贿犯罪。

 2013年1月24日至2月5日期间,卢永佳因病住院手术治疗,范某通过不同方式从单位受贿款中取出172157.31元用于支付卢永佳的医疗费,事后,卢永佳对范某的做法予以默认。同年年底,经卢永佳同意,范某将单位受贿款中的25万元放在卢永佳停在农业局大院的汽车上,随后,卢永佳侵吞了这笔款项,涉嫌贪污犯罪。

 另外,经调查,卢永佳在2005年至2014年担任北海市铁山港区区委书记、北海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朱某、廖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的贿赂共计74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卢永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同案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北海市农业局作为国家机关,在被告人卢永佳担任局长其间,索取他人财物共12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永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同案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422157.31元;卢永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74万元。被告人卢永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四项罪名中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辩论。卢永佳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

 庭审持续了四个小时后休庭,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邹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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