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公、检、法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协作配合,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意见》并对公、检、法三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罪”的协调配合机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成立协调配合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合力实施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对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案例指导制度,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执行意见。
《意见》指出,法院在执行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需要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或者采取边控措施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后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不予办理出国证件,限制被执行人离境并及时告知法院。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潜逃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和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依法立案并在侦查期内尽快侦查终结,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函告法院。此外,《意见》还对公、检、法机关对“拒执罪”案件的立案审查、监督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院将以《意见》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完善拒执罪法定程序的办理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和推动建立诚信社会体系,有力维护法律权威和辖区的社会法治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政法队伍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