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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6)桂05民初211号
  发布时间:2016-12-13 11:04:43 打印 字号: | |
  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广西合浦县白沙镇独山泰盛石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和开采矿石,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故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停止对石场占地范围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破坏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修复石场占地范围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使其恢复到被告开采矿石之前的状态;3.判令被告赔偿上述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至修复期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赔偿数额以鉴定评估报告为准);4.判令被告就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公益诉讼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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