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陆崇伦、黄萃海等173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2号
罪犯陆崇伦,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新华街南段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崇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崇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3号
罪犯黄萃海,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六?镇白花村委会高佳村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萃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萃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4号
罪犯黄其就,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横岭村委会十队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其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8.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其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5号
罪犯梁广健,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大田村委会井田头村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广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广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6号
罪犯黄东兴,男,1987年7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胜村委高桥村2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钦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东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东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7号
罪犯黄显昌,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埠头村委埠头大村2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显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昌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8号
罪犯韦贤,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蒙竹村委会龙塘村二队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由于身患疾病,只能完成力所能及劳动任务,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899号
罪犯张晓东,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国有滨海农场三队3幢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海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二万三千三百六十四元九角一分,已赔偿三万一千二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0号
罪犯朱武营,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十万山林场中间垌队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武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武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1号
罪犯黄华硕,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屯楼村委会新城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以(2008)钦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华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硕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2号
罪犯梁东,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长山村长北组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3号
罪犯张胜锐,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社根村委会引水田队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5)浦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胜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7年7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胜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4号
罪犯陈锦书,男,1979年5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县平广林场岜僚站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锦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5号
罪犯石常旺,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三门滩村委三门滩村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常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7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常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6号
罪犯吴坤,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大垌村委会社头江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7号
罪犯唐继好,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叫安村婆利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继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继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8号
罪犯韩建科,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委下埠村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建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建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09号
罪犯覃兆文,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西一路97-3号2-1-4-8。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兆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兆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0号
罪犯唐佳恒,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派亩村委会那敏村一队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5)钦北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佳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佳恒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1号
罪犯何旭勇,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润港林业公司轮胎店。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旭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旭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2号
罪犯宁心庆,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田山村委会根竹寨村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宁心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心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3号
罪犯罗统才,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中灵村三中组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统才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四千五百元,退赔经济损失三千零三十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一万七千三百零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4年1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四年,余刑至2018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2015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统才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4号
罪犯谭有钦,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老街道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有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有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5号
罪犯何伯成,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长坡村委会螃蟹寮队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伯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二十天,余刑至2017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伯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6号
罪犯蒲永杰,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六寨镇弄撒村懂坪屯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4)上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蒲永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八千四百七十元,已赔偿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永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7号
罪犯丁承友,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泉水镇泉新村委会大冲口一队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承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承友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8号
罪犯黄开创,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飞跃村委屯江四队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开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19号
罪犯陈兴华,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楠木山村红英组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防市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兴华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0号
罪犯张家乐,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赤东村委会赤东村南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以(2013)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家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1号
罪犯苏振章,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沙田村委牛角塘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振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振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2号
罪犯谢升鹏,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百宝村14组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钦北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升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至2017年3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升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3号
罪犯吴成兴,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合群村委会茅坪根村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成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4号
罪犯汪进喜,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矣得村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进喜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进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5号
罪犯刘代贵,男,199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柿溪乡刘家湾村四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代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代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6号
罪犯黄仪钦,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金穗街45号3幢1单元110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仪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仪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7号
罪犯黄怡宾,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五黄村委会红中队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怡宾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0.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怡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8号
罪犯孔有明,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新基村四组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防市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孔有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零花管理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8.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有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29号
罪犯江河喜,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江表村委六队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河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河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0号
罪犯罗恒,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陆兴路5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1号
罪犯李如念,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丹竹江那马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如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7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如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2号
罪犯黄永华,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茅坡村委老周环村3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永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永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刑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3号
罪犯严旋,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恭城县平安乡杉木寨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严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至2017年10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旋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4号
罪犯张锡华,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梭农场十一队3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防市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锡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六千八百三十三元,已共同赔偿三万七千元,其中张锡华赔偿了一千七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锡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5号
罪犯梁崇光,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西一巷6号嘉年华庭3栋1单元2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崇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崇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6号
罪犯符国涛,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白鸡村委会白鸡一队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钦南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符国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国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7号
罪犯宋传业,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明江路16号1栋2单元103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东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传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传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8号
罪犯易建成,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茅家村委会翠坡二队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易建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建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39号
罪犯赵雪锋,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二巷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防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雪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余刑至2018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雪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0号
罪犯劳权初,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檀圩镇塘坡村委会长岭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以(2007)钦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劳权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四千二百六十八元,其中劳权初赔偿六万七千二百八十元四角。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以(2007)桂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3年11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劳权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1号
罪犯王英保,男,1987年9月2日出生,藏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黑水县龙坝乡二巴郎村二巴郎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英保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英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2号
罪犯骆开日,男,1983年1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那旺村八队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骆开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开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3号
罪犯梁研恩,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多隆村委新屋坪村五队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研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研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4号
罪犯黄雄先,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林塘村委会合水口村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雄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4.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雄先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5号
罪犯覃建波,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3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建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6号
罪犯黄吉生,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王灵农场七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吉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吉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防市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吉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7号
罪犯李龙,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夏塘村委会高村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以(2009)北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已赔付)。宣判后,被告人李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8号
罪犯黄斌,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六桥村委会胡山村二队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8.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49号
罪犯苏华钦,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三中东里7栋301房。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以(2007)湛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华钦犯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四千一百七十元七角八分。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案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16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苏华钦的刑事判决,改判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零五百八十七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8年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华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0号
罪犯李佳霖,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为村白屋组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佳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已缴纳四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1号
罪犯夏东,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解放东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港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2.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2号
罪犯陆均财,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黎屋村委罗泗村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均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三十八元二角四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均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3号
罪犯李仕凯,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定宁村牛村坡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以(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仕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九千一百一十元六角。宣判后,被告人李仕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5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13年9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八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仕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4号
罪犯蓝茂江,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乌家镇丹田村委会芋一队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蓝茂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宣判后,被告人蓝茂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5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蓝茂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5号
罪犯施宗伟,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新晓村委那练村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宣判后,被告人施宗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宗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6号
罪犯黄荣宁,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55号10栋5单元609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荣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已共同退赔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元四角,其中黄荣宁退赔了九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7号
罪犯李树昆,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燕子上三巷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树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二千四百二十三元六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昆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8号
罪犯陈应艺,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一街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以(2010)北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应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艺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59号
罪犯罗团,男,1986年7月6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三叉组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0号
罪犯陈国仁,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华侨农场十一队4幢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国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4.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1号
罪犯黄喜洁,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中兴街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喜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喜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2号
罪犯高训林,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六桥村委会大车坪村二队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训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四百八十一元二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8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训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3号
罪犯施永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罗秀镇伟杨村伟村屯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以(2009)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永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永岐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4号
罪犯吴世旅,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竹山园村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世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报道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世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5号
罪犯冯光情,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平阳村委会平阳村北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9日以(2000)北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光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已赔偿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冯光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月5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5月10日送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4年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11月、2010年1月、2012年3月、2014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五年三个月,余刑至2018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光情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6号
罪犯荣永少,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大水江村委会荣屋村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秀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荣永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6日送广西柳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荣永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7号
罪犯张振雄,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金鼓新城C1栋90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振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振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8号
罪犯虞业富,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石龙镇东岭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虞业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9.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虞业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69号
罪犯彭承宙,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华兴街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承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承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0号
罪犯农干油,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寨安乡立门村委扣山屯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干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8年7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干油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1号
罪犯黄礼斌,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金穗街45号3幢1单元110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礼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礼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2号
罪犯黄旭镇,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那布屯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旭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8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旭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3号
罪犯薛昌毅,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横隘村河三组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昌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薛昌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昌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4号
罪犯张剑波,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古辣镇联泉村委会三家村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0)防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剑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剑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十天, 余刑至2019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剑波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5号
罪犯黎康,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庙山谭思村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8年8月23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6号
罪犯谢明,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吧酱逦?嵘澈??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7号
罪犯唐友,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大?村那坎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唐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8号
罪犯陆明堂,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六黎村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明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明堂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79号
罪犯彭庆,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亚山林场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庆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宣判后,被告人彭庆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庆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庆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0号
罪犯邓克龙,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盛塘村委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以(2005)银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克龙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9年12月、2013年6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余刑至2018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克龙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1号
罪犯马强,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前进委十二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九万五千九百三十元九角,已赔付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6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9年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强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2号
罪犯邹龙杰,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文明村委会下佳龙龙下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龙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龙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3号
罪犯林友盛,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木根村委会樟木垌村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友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友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4号
罪犯宋昆,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合群村委大运岭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以(2007)浦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昆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7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昆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5号
罪犯郑银龙,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华石街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银龙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银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6号
罪犯钟家集,男,1966年4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那怀村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家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7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家集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7号
罪犯梁付洋,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敬德村定礼坡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付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二百一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8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付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8号
罪犯黄福琳,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新盛巷4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福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89号
罪犯黄金勇,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爱店镇爱店社区那逢屯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金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0号
罪犯何传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新阳街新阳中六巷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传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至2018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传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1号
罪犯黄志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板麦村台村屯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9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2号
罪犯利远达,男,1978年5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新棠居委会那栋村三队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利远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利远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3号
罪犯周永生,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桐棉乡那马村上板帮屯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永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4号
罪犯廖树强,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烟新街二巷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2014)防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树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树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5号
罪犯米国禄,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楠垌村委新屋塘村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米国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诈骗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国禄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6号
罪犯韦兆法,男,1980年5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土博镇北隆村北隆屯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以(2014)钦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兆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人民币二万一千一百元,共同退赔人民币五万一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兆法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7号
罪犯黄雨,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北四里3号1栋2单元6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雨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黄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29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8号
罪犯张毅,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鑫源小区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毅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张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29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999号
罪犯余运波,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月塘二村5栋402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以(2010)港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 余刑至2019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运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0号
罪犯张华,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大村村委会宝墩田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浦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6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9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1号
罪犯刘永战,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小平王乡前小平王村3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永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战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2号
罪犯何庆杰,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永福社区居委会何屋村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庆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宣判后,被告人何庆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钦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9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庆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3号
罪犯李委峰,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旱塘村牛坑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委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委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4号
罪犯严焕船,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楼村那纳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严焕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焕船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5号
罪犯刘汶昊,男,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东村那傍二组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汶昊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汶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1日以(2014)防市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汶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6号
罪犯关金宁,男,1986年7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燕子上四巷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关金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金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7号
罪犯余华政,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洋水村委会新屋村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4)钦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华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一千九百零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华政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8号
罪犯李伟雄,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卜利村金龙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伟雄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雄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09号
罪犯余泽朴,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石塘村民委员会董村二巷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泽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泽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桂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0年8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泽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0号
罪犯陈智华,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勉村新屋组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智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1号
罪犯庞凯峻,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海城路海城三巷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凯峻犯强迫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庞凯峻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钦刑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9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凯峻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2号
罪犯施显玲,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三隆镇龙楼村委会牛荣岭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显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至2020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显玲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3号
罪犯廖祖兴,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石合村那葛组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4)防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祖兴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1日以(2014)防市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祖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4号
罪犯李华升,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平里村安马脚四队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0)防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华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1年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5号
罪犯钟晓阳,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城仔村委湾背村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晓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晓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6号
罪犯黄仕全,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其那村沟口组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仕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仕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3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4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全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7号
罪犯梁和钱,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桥山村委会李子根一队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浦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和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和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8号
罪犯邓开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三合镇赵坪村委明德坡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8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开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6.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开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19号
罪犯黄荣贤,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青龙村委禾目山村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1)钦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荣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三千三百六十六元八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8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0号
罪犯何之福,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大垌村委会芋蒙田村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之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一千九百一十一元六角四分。宣判后,被告人何之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7日以(2014)钦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其罪名为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的其他判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之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1号
罪犯韦海军,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奇峰村民委下奇峰村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1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海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2号
罪犯李远春,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八村五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远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2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3号
罪犯韩乾飞,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县桃源乡清溪村大秧地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乾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余刑至2022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乾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4号
罪犯黄俊龙,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新里屯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俊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2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5号
罪犯吴国华,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白龙村大村组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国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6号
罪犯何朝萧,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渠洋镇由利村大桥屯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以(2012)靖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朝萧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百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2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朝萧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7号
罪犯韦成三,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福江村周福屯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1)钦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成三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三千三百六十六元八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2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4.2015年度劳动能手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成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8号
罪犯柳盛待,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思陇镇昆仑村委会大村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柳盛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柳盛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22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盛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29号
罪犯张远家,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古城村委古城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远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远家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5月18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6月2日送广西中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6月、2014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23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7.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家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0号
罪犯张振朝,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社根村委会单竹山队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振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振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1号
罪犯郑杏创,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六景镇竹标村委竹标村0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杏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杏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2号
罪犯梁体成,男,1994年1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驮赖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体成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体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3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体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3号
罪犯冯勇,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谢樟村腾里塘队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以(2014)博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冯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日以(2014)玉中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4号
罪犯吴星,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钟山乡高峰村第1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5号
罪犯黄倩伟,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陆屋镇一街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倩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倩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6号
罪犯廖汝福,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十万山林场三垌田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汝福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三元七角六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2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汝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7号
罪犯周团仁,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在妙村那劳屯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团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3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团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8号
罪犯杨海刚,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三坛丰村5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赔偿经济损失四万五千八百五十二元七角,已赔偿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海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5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4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9.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39号
罪犯朱大志,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山路1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以(2014)钦北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大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大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0号
罪犯刘海,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黄竹塘村那里丈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四万二千八百零七元七角一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余刑至2024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1号
罪犯谢文龙,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楠木山村角硬组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文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24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文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2号
罪犯黄永贵,男,1967年9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岽僚村岽僚屯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永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24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3号
罪犯刘华荣,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牛皮巷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华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十六万一千六百七十六元,已共同赔偿三万一千元,其中刘华荣赔偿了二万六千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刘华荣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月31日送广西南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10日、2009年12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 2012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5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优秀报道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4.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荣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4号
罪犯凌益多,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熟康村熟康屯1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益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益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5号
罪犯黄松,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埠中心校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钦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桂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7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6号
罪犯陈运荣,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社区还珠村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5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运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7号
罪犯黄学委,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梅林镇居委兴林上街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学委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宣判后,被告人黄学委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委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8号
罪犯张成利,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康乐区三区一街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北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成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49号
罪犯古志康,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扶隆村古屋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古志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至2027年5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古志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0号
罪犯唐国祥,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万德村书房屋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国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2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1号
罪犯费洪亮,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扶余县新站乡新西村7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费洪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27年5月28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零八百一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费洪亮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2号
罪犯卢兴福,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丁当镇保湾村佛子屯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兴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28年1月24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兴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3号
罪犯黄承新,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檀圩镇桥梓村委会八队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以(2014)防市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承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至2028年3月5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11日以(2014)桂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承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4号
罪犯苏帅,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山新村四组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至2028年4月3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苏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桂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4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5号
罪犯马承欣,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东三巷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承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至2028年4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承欣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6号
罪犯檀盛祖,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檀圩镇社岭村委会二队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钦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檀盛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至2028年7月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檀盛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7号
罪犯胡义满,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丽景天下小区3幢3单元18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钦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义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义满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8号
罪犯周贻河,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湖南路101号13栋1单元1607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贻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至2028年11月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8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贻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59号
罪犯钟文豪,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5号301房。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以(2010)北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文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四百九十元八角六分,已赔偿三万一千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钟文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9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31日送广西南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余刑至2033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157.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文豪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60号
罪犯覃祖建,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钦州湾大道90号1幢1单元30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祖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2.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祖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61号
罪犯甘维中,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以(2005)合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维中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追缴贪污款四十二万八千七百零七元零五分、挪用的公款五万八千三百六十五元七角六分,退赔六万七千二百八十元七角五分,已退赔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甘维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北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012年12月、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获减刑三年十个月,余刑至2020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3.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维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62号
罪犯黄乃坤,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府大院27栋402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防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乃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宣判后,被告人黄乃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余刑至2019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73.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乃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63号
罪犯谭助兴,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寨圩镇寨圩中心小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以(2007)浦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助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10日因余罪贪污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以(2010)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自2007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2013年8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优秀学员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1.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助兴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北监减字第1064号
罪犯林森,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朝阳路九巷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共同退赔十九万八千零八十五元六角二分,已退赔三万七千二百二十一元二角二分。宣判后,被告人林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8日以(2011)北刑二终第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6年7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2.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4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6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