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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暴雨天气能否成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
作者:钟倩倩  发布时间:2016-12-02 16:45:00 打印 字号: | |
  距离交房日期已经过去了近7个月,商品房开发商却一直没有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理由是当年北海接连遭遇台风暴雨天气,耽误工期,该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据悉,陈某明于2014年1月7日与商品房开发商北海市某养殖有限公司达成购房意向,并于当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80多平方米,总价为38万余元。合同约定陈某明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位于新世纪大道北侧、四川路以西的某小区房屋;开发商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若逾期交付超过90日后,陈某明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由开发商自交付期限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陈某明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陈某明按照约定支付14万余元的房屋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开发商直到2015年7月22日才向陈某明交付房屋,延迟202日(近7个月),为此陈某明依法向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其违约金9千余元。

 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开发商遇到特殊原因时可据实延期,其中第2项为开发商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异常天气,异常地质状况和政府行为等。涉案工程建筑期间遭遇特大降雨和两次台风,导致其无法施工,随后又发生春节放假,工人无法入场施工。其已将延期事由通过挂号信告知陈某明,陈某明未表示拒绝,因此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明,2014年6月至10月,北海市小雨日41天、中雨日17天、大雨日6天、暴雨日14天、大暴雨日6天(其中2014年7月19日、9月16日遭遇台风影响)。

 银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与开发商经自愿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及正常天气情况对施工进度造成的影响。开发商主张因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异常天气造成停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北海市气象局提供的《北海2014年降雨量实况表》及《证明》,扣除大雨以上降水及台风天气,严重影响正常施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为202天-26天=176天。根据合同约定,以实际交付房价款按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7千余元。

 综上所述,银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北海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明逾期交房违约金7846.66元。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邹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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