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海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的通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北海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8日
北海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为规范北海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目标,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市法院司法拍卖一律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主拍卖(以下简称“网络拍卖”)。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标的物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选定、变更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网络拍卖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主导,执行部门协助进行。
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财产权属,及抵押、占有、使用、租赁、瑕疵等状况等;
(二)查清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依照本细则第一条,决定网络拍卖或委托拍卖;
(四)确定首次及流拍后第2次、第3次的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拍卖余款的缴纳时间,建议竞价幅度;
(五)拍卖保留价即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六)协助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带领竞买人看样;
(七)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八)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帐户;
(二)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标的物的调查情况表等文书制作,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的制作,接受咨询及看样等事务性工作;
(三)根据拍卖标的物的情况,参考市场同类拍品,合理确定竞价幅度;
(四)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视频及照片等,并完成相关拍卖设置;
(五)标的物上线时告知执行部门,向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送达拍卖通知书、以物抵债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六)在标的物现场张贴拍卖公告,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八)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款项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办理转款手续;
(十)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执行部门移交网拍资料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一)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法院处置的财产前,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应对以下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如需补充材料的,由相关执行部门负责,确保标的物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机器设备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二)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三)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四)抵押情况;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机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查封情况、及能否正常使用等。
(七)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二)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三)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四)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八)其他情况。
第四条 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并详细回答问题,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第五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选定的网络拍卖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外网上发布,并在标的物现场张贴。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在相应媒体上发布。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及当事人的申请,可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发布公告涉及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
第六条 竞买人竞拍前,务必登录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详细查阅法院公开的资料,遵照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网络拍卖平台的要求报名竞买,充分了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标的物的介绍信息,实地看样,了解竞买人资格、委托代理、尾款支付、及办理交割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竞买人应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开设账户,以本人名义参加竞买。未开设帐户的,可委托已开设帐户的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未提前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执行部门按标的物起拍价的5-20%比例确定,保证金可以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统一规定交纳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拍卖不成交的,保证金自动退回竞买人的帐户;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转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帐户。基层法院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所得价款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入基层法院执行账户。
第九条 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没有支付余款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可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产权明晰的拍卖标的,可由银行向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相关事项由竞买人与银行自行联系。
第十一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拍卖流拍后7日内,及时调价发布下一次拍卖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 经三次拍卖均未成交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流拍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情况报告书》移交执行部门。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台账。
第十四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网络拍卖和委托拍卖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院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为“淘宝网”(网址:www.taobao.com),如有变更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