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男子来到海城区法院将一名年过八旬的老人起诉。据了解,这位姓宋的男子与这名八旬老人陈某并无任何关系,但是为什么宋某要起诉这位年过八旬的陈某呢?这事就要从2014年一件合同纠纷说起。
2014年11月21日陈某与罗女士前往当时宋某就职的北海市某房产代理公司选购房屋,经宋某介绍,陈某与罗女士看中了该房产代理公司所代理的由北海某华园房产公司开发的北海某花园小区的一套房产。2014年11月24日罗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自己账户上的10万元转入宋某的账户内,并于2014年11月27日与宋某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同日,罗女士再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宋某的账户转入该房产的剩余购房款项32万元。
按照约定,宋某代理的北海某华园房产公司接下来应与罗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罗女士办理该房产的备案手续。殊不知,宋某却在此时犯了一个错误,错以为陈某与罗女士是夫妻关系!于是,宋某在收完房款后,便让其代理的北海某华园房产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该房产公司又将该房屋的购房发票交给了陈某,随后更是与陈某一起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在陈某入住了上述房屋之后,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案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令宋某返还购房款42万元给罗女士并支付利息损失,宋某就职的北海某房产代理公司对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9月宋某就职的北海某房产代理公司出具了《关于宋某独立承担执行按款的证明》,主要载明宋某独立承担该案二审判决中应返还给罗女士的42万房款,宋某有权单独起诉陈某。于是,宋某将陈某诉至北海市海城区法院。
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宋某代理的北海某华园房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陈某购买北海某华园房产公司开发的北海某花园小区房屋一间,现该房已由北海某华园房产公司与陈某双方到北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该房也已实际交付陈某使用。但陈某并未实际向北海某华园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是罗女士,经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已判决由宋某返还购房款42万元给罗女士并支付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的规定,对宋某请求陈某返还因不当得利获得的购房款42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海城区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向宋某返还因不当得利获得的购房款42万元并向宋某支付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