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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遵守基本劳动纪律被辞退 诉求经济补偿被驳回
作者:卢莎  发布时间:2016-11-24 14:54:31 打印 字号: | |
  男子因迟到、早退、缺勤、业绩不达标被公司辞退,不想该男子不反省原因,反而理直气壮的将公司给告了。近日,海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了王某经济补偿的诉求,支持了他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被告某公司以王先生2015年度业绩不达标为由向其下达了转岗通知书,并请他于2016年1月11日前办理转岗手续,逾期视为自动离职。王先生收到通知书后回函表示不同意转岗,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从事原来的岗位。某公司收到回函后向王先生微信发送和邮件送达了不予批准的通知书,并下达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请其于2016年1月16日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视为自动离职。

 王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为此向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公司支付其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3455.8元,并支付其2015年度休假工作报酬2457.7元。北海市仲裁委员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了仲裁,裁决1、驳回王先生53455.8元经济补偿金的申请,2、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某公司应支付王先生休假工作报酬。王先生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海城区法院。

 海城区法院受案后公开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在庭上据理力争,被告某公司在庭上提交了原告2015年度缺勤签到表等证据,证明王先生在2015年间频繁迟到、早退、缺勤,同时还查明王某同时担任某销售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理且合法的。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王先生作为某公司单位的销售员,其在入职时签署了《入司学习材料阅知清单》,王先生 应当知悉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属于不言自明的基本劳动纪律,任何正常的劳动者对此理所当然应当明知。某公司以王先生在工作期间多次缺勤公司会议,且同时担任防城港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要影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违反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王先生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3455.8元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这项诉讼请求。

 王先生于2011月1日到被告单位工作,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被告没有安排王先生2015年的带薪年休假,也没有支付过原告2015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主动安排年休假的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不主动申请而视为放弃,法院遂判决某公司应支付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457.7元给王先生。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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